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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XX与曹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曹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曹玉芬,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曹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曹玉芬以其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兴隆镇育才街的房产(产权证号:巴房权证兴隆字第2208**号)及附属土地抵偿其所欠债务人民币341,870.00元。双方互不找差价,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交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曹玉芬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兴隆镇育才街的房产(产权证号:巴房权证兴隆字第2208**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曹玉芬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兴隆镇育才街的房产(产权证号:巴房权证兴隆字第2208**号)及其附属土地以人民币341,870.00元的价格交付给申请执行人XX所有。申请执行人XX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三、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长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