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美艳诉杨乃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王某某,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某某,监理,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是离婚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索森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