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邹娜与黄花镇大路村邹祠堂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娜,黄花镇大路村邹祠堂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邹娜。被执行人黄花镇大路村邹祠堂村民组。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大路村邹祠堂村民组。负责人于新仕,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花镇大路村邹祠堂村民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花镇大路村邹祠堂村民组履行下列义务:支付邹娜土地补偿款540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6元、申请执行费711元。但被执行人黄花镇大路村邹祠堂村民组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花镇大路村邹祠堂村民组的银行存款5532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