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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世阳与吴石周、孙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陈世阳,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郑梅琴、吴超生(均系特别代理),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石周,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孙正月,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陈世阳与被告吴石周、孙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吴石周、孙正月的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均在荔城区,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属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詹云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