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博民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桥诉被告杨建林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博民初字第07���原告张某,女,1987年6月4日生。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1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富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