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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博民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桥诉被告杨建林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博民初字第07���原告张某,女,1987年6月4日生。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1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富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