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桂林市国会至尊俱乐部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桂林市国会至尊俱乐部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叠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黄倩。被告桂林市国会至尊俱乐部。负责人刘纯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桂林市国会至尊俱乐部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5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余款113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审 判 长 曾 臻人民陪审员 粟喜发人民陪审员 江荣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 玮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