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三人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魏翠香与陈爱霞、樊峰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翠香,陈爱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人初字第367号原告魏翠香,女。委托代理人王青霞,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爱霞,女。委托代理人贺卫可,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峰威,女。本院审理原告魏翠香诉被告陈爱霞、樊峰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翠香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翠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翠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范 廉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