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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三人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魏翠香与陈爱霞、樊峰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翠香,陈爱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人初字第367号原告魏翠香,女。委托代理人王青霞,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爱霞,女。委托代理人贺卫可,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峰威,女。本院审理原告魏翠香诉被告陈爱霞、樊峰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翠香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翠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翠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范 廉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