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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吕厚振与刘正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霞,刘正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魏新霞,女,生于1988年1月25日,汉族。被告:刘正胜,男,生于1989年10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厚振与被告刘正胜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魏新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新霞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新霞负担。审 判 长  胡子强审 判 员  赵秋贵人民陪审员  郑建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