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张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46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原告张某丙。原告张某丁。委托代理人周萍,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与被告张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负担(已支付)。审判员 谢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金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