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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终字第5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任福华与成都建设机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福华,成都建设机械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终字第5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福华,女,汉族,1935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建设机械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委托代理人张睿,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敏,女,汉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任福华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建设机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民初字第3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福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福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上诉人任福华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福华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上诉人任福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继锋审 判 员  魏云霞代理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