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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支行与杜帅、张越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支行,杜帅,张越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源道。负责人:张立新,该行行长。被告:杜帅。被告:张越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杜帅、张超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