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丕连与苗德满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丕连,苗德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37号申请人:杨丕连,女,1964年3月4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苗德满,男,成年,住沂南县。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苗德满在村里房屋拆迁补偿款(保全金额:8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杨丕连名下的鲁QLXX**号车、徐志超名下的鲁Q8XX**号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苗德满在村里房屋拆迁补偿款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戚强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