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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陈涛与赵兵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赵兵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51号原告:陈涛,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权,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兵兵,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405747-9。负责人:曹杨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士博,该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涛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62634.21元、营养费35天×30元=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30元=1050元、护理费35天×101.57元=3554.95元、误工费(35+240)天×66.58元=18309.50元、车辆损失39314元、鉴定费312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29532.66元。本案查明事实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4年10月19日13时许,赵兵兵驾驶“皖03-559**”号变型拖拉机,沿G206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怀远县古城乡境内怀洪饭店门口路段,超越前方同向左转弯陈涛驾驶的“皖C-×××××”号轿车时(车载尹亮亮、尹洋洋),两车相刮,造成陈涛和载乘人员受伤、车辆严重损毁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4年11月5日对上述交通事故出具第34032120141019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兵兵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涛无责任。二、受害人的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陈涛于2014年10月19日在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伤情诊断为:1、外伤性膈肌破裂、外伤性膈疝、脾破裂、腹腔内出血、胃壁挫裂伤、十二指肠挫伤、胆囊挫伤;2、肺挫伤;3、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4、心包积液。三、医疗费:陈涛在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62634.21元,有陈涛提供的票据为证。四、营养费:陈涛共住院35天,每天按30元计算,合计1050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陈涛共住院35天,每天按30元计算,合计1050元。六、受害人和护理人员的户籍情况:陈涛和护理人员属农村居民,护理费按照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7074元计算,即每日101.57元,护理费共计3554.95元。七、误工费:陈涛要求误工费按照其住院35天、出院医嘱建休8个月共计275天计算,结合陈涛的伤情,本院酌定误工费按180天计算,计算标准为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24302元即每天66.58元,合计11984.40元。八、交通费:结合陈涛的实际支出,本院酌定300元。九、车辆损失情况:经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皖C-×××××”号轿车损失39314元,陈涛同时支付鉴定费3120元。十、车辆保险情况:赵兵兵驾驶“皖03-559**”号变型拖拉机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商业险限额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十、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本起事故车辆“皖03-559**”号变型拖拉机登记所有人为苏同敏,事故发生时该车已转让给了赵兵兵,由赵兵兵实际占有、使用。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赵兵兵驾驶“皖03-559**”号变型拖拉机,超越前方同向左转弯陈涛驾驶的“皖C-×××××”号轿车(车载尹亮亮、尹洋洋)时,两车相刮擦,造成陈涛、尹亮亮、尹洋洋受伤和“皖C-×××××”号轿车严重损毁,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兵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责任划分明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赵兵兵驾驶的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商业险限额30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单位,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车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单位,应当分别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陈涛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62634.21元、营养费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3554.95元、误工费11984.40元、车辆损失39314元、鉴定费312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23007.56元,应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限额内按比例优先赔偿陈涛8416.40元{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50号案件已判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尹洋洋医疗费489.90元,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49号案件已判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尹亮亮医疗费1093.70元}、赔偿陈涛车辆损失37314元中的2000元;因赵兵兵在事故中负全责,故陈涛的其余损失109471.16元应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赔偿87576.93元(109471.16元×80%),赵兵兵赔偿21894.23元,鉴定费3120元也应由赵兵兵予以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陈涛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等经济损失10416.40元;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陈涛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损失、交通费等经济损失87576.93元;三、赵兵兵赔偿陈涛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25014.23元;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四、驳回陈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1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负担145元,由陈涛负担300元,由赵兵兵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