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二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某某、孟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某,孟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二终字第00015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阜蒙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阜蒙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洋,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阜蒙县看守所。辩护人宋海,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阜蒙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阜蒙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峰,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阜蒙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蒙县看守所。辩护人敖凤芹,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孟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阜县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冯某某、孟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阜县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凤玲审判员 张跃臣审判员 周石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思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