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郑某,女。委托代理人宋某某,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双方婚后关系一直不和,加之被告性格暴躁,经常辱骂原告,致使双方根本无法共处,从2012年底彻底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来撤诉。撤诉至今双方也未有来往,被告反而干扰原告生活。总之,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婚前婚后共花了被告8、9万元,应予返还。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郑某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及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756号传票。证明原告曾于2013年元月起诉离婚,由于原告有事未出庭,法院按撤诉处理。被告刘某某质证认为,材料1、2真实,原告当初给被告说已撤诉了,故被告当时也未出庭。本院认为,原告所示证据材料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亦认可,故均予以采信。被告刘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认可一致的事情,现查明:原、被告201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2011年7月7日在乾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在西安生活,无子女,无债权债务。2013年1月,原告诉至我院请求离婚,后因双方均未出庭应诉而按撤诉处理。2014年正月初三,原告从被告乾县老家离开,搬离西安居住地,被告联系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大龄再婚,已共同生活几年,应相互珍惜。原告上次起诉离婚,本院因双方均未出庭而按撤诉处理后,双方后来再次共同生活。原告这次起诉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朝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