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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小羊与王素英、谢茂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羊,王素英,谢茂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张小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汪元康,安徽省铜陵县西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素英,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铜陵市狮子山区恒久水泥制品厂业主,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茂胜,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羊诉被告王素英、谢茂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茂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羊撤回对被告谢茂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