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新花与廖名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花,廖名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杨新花,女,1949年10月2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龙运生,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名成,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新花诉被告廖名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2月9日,原告杨新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新花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杨新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晓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向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