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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贵宝与沈栓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宝,沈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王贵宝,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栓柱,男,44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贵宝与被执行人沈栓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贵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沈栓柱在你处的款3164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