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诺缘服饰有限公司与季海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诺缘服饰有限公司;季海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诺缘服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海燕。上诉人上海诺缘服饰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8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实际经营地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鸿运西路XXX号,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的注册地在嘉定区南翔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杨洁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