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陆绪岭与隋秀红、伦玉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陆绪岭,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隋秀红,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伦玉芝,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茌平县。陆绪岭与隋秀红、伦玉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5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隋秀红在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