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劲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法定代表人:史德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劲松,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雍维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竹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竹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竹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洋审判员 徐 胡 龙审判员 谭 宁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勇(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