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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骐申请执行韩明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左执字第351号韩明山:你(单位)与张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张骐支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7333.2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6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承办人:刘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