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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旅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大连生生经贸有限公司与大连龙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生生经贸有限公司,大连龙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大连生生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大连龙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瑞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生生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龙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生生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谷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