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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与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495号原告李×,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南×,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发现被告患有不育症,无法正常生活。双方几个月不联络,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双方感情没有改善,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钢琴一架。本院向南×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其表示同意离婚,只是有许多问题没有和原告协商好;如果没有协商好,被告就不想离婚了。被告不同意将钢琴返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李×、南×2011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2月李×起诉南×离婚纠纷,后李×提出撤诉。星海牌立式钢琴一架现在南×住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权利。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本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准许。星海牌立式钢琴一架归李×所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李×与南×离婚;二、星海牌立式钢琴一架归李×所有。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南×各负担37.5元(李×已交纳,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