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321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英峰、蔡金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英峰;蔡金侠;李树立;李三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21民初3980号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该公司职员。被告:孙英峰,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蔡金侠,女,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李树立,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李三福,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农商行”)与被告孙英峰、蔡金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李三福、李树立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丰县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英峰、蔡金侠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县农商业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英峰、蔡金侠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2.李树立、李三福负连带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当庭撤回对李树立、李三福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孙英峰、蔡金侠归还借款本金1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孙英峰、蔡金侠于2015年2月5日与原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1月10日,由李树立、李三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英峰于2015年2月9日贷款1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月10日,贷款用途为养鸭子,利率12.88%。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将贷款打入孙英峰账户。贷款到期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故向法院起诉。孙英峰、蔡金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出借人 丰县农商行 借款人 孙英峰、蔡金侠 担保人 李树立、李三福 担保方式 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借款本金 10000元 借款交付日 2015年2月9日 借款到期日 2016年1月20日 借款利率 年利率12.88% 还本付息额 已还本金9900元,已还利息0元 借款用途 养鸭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共同债务人还款承诺书、借款借据、自然人客户地址确认书、还款明细等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借款已到期,被告孙英峰、蔡金侠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向原告归还下欠借款本金1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5年2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孙英峰、蔡金侠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英峰、蔡金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5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孙英峰、蔡金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超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晓榴书 记 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