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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农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爱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定亲,××××年××月××日在广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李某丙。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吵架,被告经常赌博,多次劝说被告也不肯悔改,我曾经在2014年年初提起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我撤回诉讼,现我撤诉已经超过6个月,故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李某乙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举证情况及法院认证意见:1、提交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李某甲身份情况;2、提交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情况;3、广宗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6日做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提出离婚诉讼后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2证明系国家机关向其颁发的证件,对此效力本院依法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系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2月18双方在广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丙,现随被告李某乙生活。原、被告婚后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在2013年10月19日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2014年3月6日原告曾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李某乙下落不明,原告因此提出申请撤诉,撤诉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本院立案后,经查寻未能找到被告,故依法向被告李某乙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在规定的开庭日期,被告未到庭。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并生有孩子,但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而分居,原告提出离婚并撤诉后,双方因被告下落不明等原因也未能和好,说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婚姻期间所生男孩李某丙,现随被告生活,因被告下落不明暂由被告抚养,待被告有音信后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子女抚养人及抚养费承担等相关问题,若双方达不成协议,可另行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诉称的共同财产,也应待被告出现时相互协商或另行诉讼;共同债务应当由债权人主张权利,本案不做处理;庭审时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贺永威代理审判员李洪起人民陪审员张立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刘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