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磅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十二分公司与李洪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磅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十二分公司,李洪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四川磅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十二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郑联涛,经理。被告李洪萍,女,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磅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十二分公司与被告李洪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磅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十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磅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十二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袁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