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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树军与杨文臣、杨术国、杨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军,杨文臣,杨术国,杨宝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陈树军。委托代理人:张国兴,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臣。被告:杨术国。被告:杨宝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军与被告杨文臣、杨术国、杨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陈树军负担。审判员 赵 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月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