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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36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金万弟与张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万弟,张建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3646-2号原告:金万弟。被告:张建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万弟诉被告张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万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万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万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15元,由原告金万弟负担。审 判 长 叶 飞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石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