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廷伟与利辛县马店孜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廷伟,利辛县马店孜镇人民政府,马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利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马廷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马店孜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武龙峰,镇长。第三人:马廷中,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马廷伟不服被告利辛县马店孜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廷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廷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亚审 判 员 周文利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凤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