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谢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培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刑初字第53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培根,农民。2006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月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2013年1月30日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培根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羽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培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部分1、2013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三华城市花园8号楼201室,盗取CARTIERCC390025手表一块、驾驶证两本、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三张、航空公司会员卡两张、索尼PCG-6W7P黑色笔记本一台、万宝龙钱包一个、环拉链开启钱包一个、黄色真皮钱包一个、黑色大公文包一个、诺基亚N70手机一台等物。2、2013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三华城市花园8号楼501、502室,盗取灰色苹果笔记本一台、索尼笔记本一台、奥运纪念币两枚等物。3、2013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城市桂冠12号楼2梯401室、1梯602室,盗取黑色苹果IPAD一台、大众车钥匙一把、zippo打火机一个等物。4、2013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环西路裕锦园38号楼611室,盗取钻戒一枚、coach情侣表一对、戴尔笔记本一台、一串沉香香味佛珠、一串黑佛珠、一条菩提珠链、一串黄色玉珠、一串黑白相间的佛珠、一条大颗的青木色佛珠、银行卡六张、社保卡三张、连子芳身份证一张、各种打折卡十二张等物。5、2013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西湖裕景G栋6号楼别墅,盗取PC1261佳能数码相机、一块CALVINKLEIN男士腕表、金路达男士手包一个、卡包一个(内有一张医保卡、各类打折卡十三张)等物。6、2013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水韵华都26号楼502室,盗取驾驶证、行驶证、上海大众车钥匙一把等物。7、2013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电业局后山宿舍11号楼202室,盗取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8、2013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西湖裕景K栋5号楼别墅,盗取奔驰S300车钥匙一把、两枚银元、吉祥金钥匙座钟一个、“青花瓷”纪念金笔一支、两个残次玉镯、一个玉坠等物。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部分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28972元。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谢培根家扣押的赃物中有部分尚未找到失主,此类无主物品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计价值人民币496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培根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甲、王某、陈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培根的供述和辩解;4、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值鉴定结论书。二、脱逃部分被告人谢培根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谢培根因泌尿系统感染被龙岩市看守所干警带至龙岩市第二医院治疗。当天11时许,被告人谢培根在治疗时脱逃。2013年12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谢培根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卫生院被公安机关带回龙岩市看守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培根的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邹某、蔡某、林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培根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培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3937元,数额巨大,且被告人谢培根在被羁押期间脱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应当以盗窃罪、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培根在假释考验期内一人犯数罪,应当撤销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谢培根对起诉书指控盗窃部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盗窃南城城市桂冠1梯602室的物品不实。其只偷了一块手表和一台ipad。肖邦瑞士手表的鉴定价值达六万多元,但是据其了解手表只价值6000多元。对脱逃部分被告人认为其不是被公安机关带回看守所的,而是在其父亲及朋友“赖某勇”、“廖某成”的陪同下自己去公安机关的。经审理查明:一、盗窃部分1、2013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失主李某甲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三华城市花园8号楼201室家中,盗取CARTIERCC390025手表一块、驾驶证两本、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三张、航空公司会员卡两张、索尼PCG-6W7P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万宝龙钱包一个、环拉链开启钱包一个、黄色真皮钱包一个、黑色大公文包一个、诺基亚N70手机一台、人民币800元及外币若干(后到银行兑换人民币1324元)。后被告人将索尼PCG-6W7P黑色笔记本电脑卖给陈某乙。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索尼PCG-6W7P黑色笔记本电脑价值2800元,诺基亚N70手机价值1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归还失主。2、2013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谢培根分别窜至失主王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三华城市花园8号楼501室家中及失主陈某甲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三华城市花园8号楼502室家中,分别盗取失主王某银灰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盗取失主陈某甲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奥运纪念币二枚。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银灰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850元,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910元。另奥运纪念币二枚无法鉴定。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归还失主。3、2013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失主李某乙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城市桂冠12号楼2梯401室家中,盗取黑色苹果IPAD电脑一台、大众迈腾车钥匙一把、zippo牌打火机一个。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苹果IPAD电脑价值1000元、大众迈腾车钥匙价值1050元、zippo牌打火机价值9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归还失主。4、2013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失主王某明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城市桂冠12号楼1梯602室家中,盗取肖邦牌瑞士手表一块、白色IPAD电脑一台、三星牌I929手机一部。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肖邦牌瑞士手表价值68000元,白色IPAD电脑价值1645元,三星牌I929手机价值1200元。案发后被盗肖邦牌瑞士手表已追回归还失主。5、2013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失主李某丙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环西路裕锦园38号楼611室家中,盗取钻戒一枚、coach情侣表一对、戴尔笔记本一台、黑色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白金项链(含紫罗兰坠子)一条、奔驰GLK300车钥匙一把、一串沉香香味佛珠、一串黑佛珠、一条菩提珠链、一串黄色玉珠、一串黑白相间的佛珠、一条大颗的青木色佛珠、一对山脊弯角、银行卡十一张、社保卡三张、连子芳身份证一张、各种打折卡十二张、超市购物卡二张、黑色男士挎包一个。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钻戒价值14250元,coach情侣表一对价值2160元,戴尔笔记本价值1200元,奔驰GLK300车钥匙价值6534元,超市购物卡二张价值2000元;另其余被盗物品无法鉴定。除黑色索尼牌笔记本电脑、白金项链(含紫罗兰坠子)、黑色男士挎包、奔驰GLK300车钥匙、超市购物卡未追回外,其余被盗物品已追回归还失主。6、2013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失主林某飞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湖裕景G栋6号楼别墅,盗取PC1261佳能数码相机一部、CALVINKLEIN男士腕表一块、金路达男士手包一个、玉手镯一个、白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iphone2型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土楼香烟一盒、尚品七匹狼香烟一条、红酒一瓶、卡包一个(内有医保卡一张、各类打折卡十三张)。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PC1261佳能数码相机价值300元、CALVINKLEIN男士腕表价值2340元、金路达男士手包价值256元、白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900元、苹果牌iphone2型手机价值100元、土楼香烟一盒价值40元、尚品七匹狼香烟一条价值300元;其余物品无法鉴定。案发后PC1261佳能数码相机、CALVINKLEIN男士腕表、金路达男士手包已追回归还失主,其余被盗物品未被追回。7、2013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失主林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水韵华都26号楼502室家中,盗取驾驶证一本、车辆行驶证一本、上海大众车钥匙一把、剃须刀一把、三星手机充电器一个、三星手机电池一个。上海大众车钥匙、剃须刀无法鉴定。剃须刀被盗后被被告人扔掉,三星手机充电器、三星手机电池未被追回,其余被盗物品已追回归还失主。8、2013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失主黄某超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电业局后山宿舍11号楼202室家中,盗取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价值397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归还失主。9、2013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谢培根窜至失主张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西湖裕景K栋5号楼别墅家中,盗取奔驰S300车钥匙一把、银元十二枚、吉祥金钥匙座钟一个、“青花瓷”纪念金笔一支、玉镯(残次品)两个、钻石芙蓉王一条、路由器一个、移动电话卡一个、梅花手表一块、杜克牌14K金笔一支、玉坠一个、现金700元。2013年11月4日,邱某代失主张某领回前述被盗物品。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奔驰S300车钥匙价值5082元,银元十二枚价值1200元,钻石芙蓉王价值800元。除路由器、移动电话卡、梅花手表一块、杜克牌14K金笔、钻石芙蓉王未被追回外,其余被盗物品已追回归还失主。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谢培根家扣押的还有:D﹠G牌手表一块,金色yatu牌手表一块,红色ASUS上网本一台,黑色直板中兴U880型手机一部,黑蓝色直板华为C5720型手机一部,黑色滑盖联想V707型手机一部,黑色直板三星W289型手机一部,黑色直板仿苹果iphone5型手机一部,黑色滑盖诺基亚E66型手机一部,前述物品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4965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谢培根的身份情况;被告人谢培根2006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8月因抢劫罪、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二、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谢培根于2013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三、提取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谢培根家中提取盗窃的赃物。四、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补正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培根及缴获赃物的经过,被告人谢培根盗窃的物品已经鉴定完毕。五、证人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谢培根送给其铂金钻戒一枚、寇池手表一块、观音玉吊坠一件、玉手镯一个、戴尔笔记本一台。六、扣押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8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向吴某扣押戴尔笔记本一台、观音玉坠一件、女士手表一块、玉手镯一件、钻戒一枚。七、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向被告人收购了一台黑色索尼笔记本电脑。八、扣押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8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向陈某乙扣押黑色索尼牌笔记本一台。九、证人邱某、张某的证言、赃物照片,证实2013年7月24日,张某位于新罗区西湖御景K5号别墅家中被盗物品有:奔驰S300车钥匙一把、路由器一个、移动电话卡一张、梅花手表一块、12枚祖传银元、吉祥金钥匙座钟一个、杜克牌14K金笔一支、两个玉镯残次品、玉坠一个、外币若干、现金700元、一条极品芙蓉王。2013年10月22日及10月24日邱某和张某在公安机关领回被盗物品有:奔驰S300车钥匙一把、银元两枚、吉祥金钥匙座钟一个、“青花瓷”纪念金笔一支、玉镯(残次品)两个、玉坠一个。十、失主李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位于新罗区三华城市花园8号楼201室家中被盗物品有:一个黑色公文包,包内有一台索尼黑灰色手提电脑;一个黑色圣罗兰钱包,内有本人护照、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外币数量若干;一个名片夹大小的黄色真皮钱包,内有贵宾卡、信用卡若干;万宝龙牌钱包一个,cartier手表一块,索尼数码相机一台。十一、发还清单、领条,证实失主李某甲领回被盗物品有:CARTIERCC390025手表一块、驾驶证两本、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三张、航空公司会员卡两张、索尼PCG-6W7P黑色笔记本一台、万宝龙钱包一个、环拉链开启钱包一个、黄色真皮钱包一个、黑色大公文包一个、诺基亚N70手机一台。十二、失主王某的陈述,证实其位于三华城市花园8号楼501室被盗物品有:一台灰色苹果笔记本、一台黑色苹果4S手机。当晚被告人有落下一个包,内有两台电脑,失主王某本人已认领回一台,同幢楼502室业主认领回一台。十三、失主陈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位于三华城市花园8号楼502室被盗物品有一台索尼笔记本电脑、一枚奥运纪念币、一条黄金镶玉手链。十四、领条,证实失主陈某甲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领回被盗物品索尼笔记本一台,奥运纪念币两枚。十五、失主李某乙的陈述、领条、IPAD保修单,证实其位于城市桂冠12号楼2梯401室家中被盗物品有一台苹果ipad电脑、大众迈腾车钥匙一把、zippo打火机一个。后在公安机关领回前述被盗物品。十六、失主王某明的陈述、领条,证实其位于城市桂冠12号1梯602室家中被盗物品有:肖邦手表一块、黑色联想笔记本一台、白色带黑色皮套ipad3一台、三星I929型手机一台、现金3000元。后在公安机关领回被盗物品肖邦瑞士手表一块。十七、失主李某丙的陈述、补充材料、领条,证实2013年8月25日其位于裕锦园38号楼611室家中被盗物品有:现金6000元、钻戒一枚、白金项链加一个紫罗兰坠子、黑色笔记本一台等物品。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认领的被盗物品有:钻戒一枚、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一串沉香香味佛珠、一串黑色佛珠、一条菩提珠链、一串黄色玉珠、一串黑白相间的佛珠、一条大颗的青木色佛珠、两个山脊的弯角、一对寇驰的情侣表、黑色皮制手抓包一个(内有连子芳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六张、社保卡三张、各类打折卡、发票若干。被盗物品中未追回的还有白金项链加一个紫罗兰坠子、一个黑色男士挎包、一台索尼笔记本、一张面值1000元的米兰春天购物卡、一张面值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奔驰钥匙一把。十八、失主林某飞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18日其位于西湖裕景G栋6号楼家中被盗物品有:玉手镯一个、佳能照相机一部、白色联想笔记本一台、两个手表、两部旧手机、一条尚品香烟、现金约2000元。十九、领条,证实失主林某飞领回被盗物品有一部PC佳能数码相机、一块CALVINKLEIN男士腕表、一个金路达男士手包、邱彬萍卡包一个(内有一张医保卡各类打折卡十三张)。二十、失主林某的陈述、领条,证实其位于水韵华都26号楼502室家中被盗物品有驾驶证、行驶证、一个刮胡刀、三星充电器一个、三星手机电池一块、一把大众轿车钥匙以及装以上物品的一个棕色男士挎包。在公安机关领回被盗物品有驾驶证、行驶证、上海大众车钥匙一把。二十一、失主黄某超的陈述、销售出库单、领条,证实2013年9月30日其在新罗区东城北环中路6号家中被盗物品有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宏基牌笔记本、一条银碧玉吊坠。在公安机关领回被盗物品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二十二、被告人谢培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一共偷了六次,1、2013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到裕锦园偷东西,偷了一台索尼笔记本电脑、一个钻戒、一条带坠子的白金项链、一个钱包里面有几十块钱。后钻戒送给了女朋友吴某,项链和电脑丢了;2、2013年10月2日晚七点多,到城市桂冠偷了一个ipad、一把大众车的车钥匙。后又顺着防盗网爬到另一家偷了一个外面包了黑色皮套的白色ipad、一块手表、一部黑色三星手机。包了黑色皮套的白色ipad从窗户爬出去的时候没拿住掉到楼下摔坏,扔到垃圾桶了,黑色三星手机送给女朋友吴某;3、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八点多,到三华城市花园,偷了一台黑色索尼手提笔记本,一个装电脑的电脑包,一个黑色有拉链的钱包,包里有800多元人民币和一些外币,后来外币在人民路的人民银行换成人民币共计1324元;4、2013年9月一天晚上10点多,到水韵华都偷了一个灰色挎包,里面有一个叫林斌的驾照、行驾证和大众车钥匙,还有茶叶、剃须刀;5、2013年7、8月的一天晚上八点多,到西湖御景的一栋四层楼的别墅偷东西,偷了手表,具体数量、品牌和颜色都不记得了,还有一个手提包,具体颜色和牌子记不得了,还偷了一条SP300的尚品七匹狼香烟、一瓶红酒;6、2013年10月17日晚到三华城市花园偷东西,偷了一个笔记本电脑和电脑包,后到另一户偷了一个笔记本电脑,从原路爬出来时被小区保安发现了,逃跑过程中把电脑扔掉了。每次作案都是其自己一个人,没有同伙,没有工具。2013年10月17日晚,在南城后门前三华城市花园偷东西,被小区保安发现后逃回到老家。公安人员是18日早上六点多到家将其抓获,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都是从其住的房间里和其哥哥的房间里搜到的,当时民警和其父母亲都在场。二十三、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谢培根辨认后确认其作案地点。二十四、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部分被盗物品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4722元;龙价认鉴(2014)53号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部分被盗物品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215元。二十五、罪犯档案材料、(2013)漳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书、没收款收据,证实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谢培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被告人谢培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2000元、赃款人民币9228元。二、脱逃部分被告人谢培根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2013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谢培根因泌尿系统感染被龙岩市看守所干警带至龙岩市第二医院治疗。当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谢培根在治疗时将脚镣螺丝松开后从医院脱逃。经看守所民警做被告人谢培根家属工作,被告人谢培根表示愿意投案自首,并报告其在新罗区西陂卫生院。2013年12月20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西陂卫生院接到被告人谢培根并将其带回龙岩市看守所。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投案经过,证实2013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谢培根趁协警下楼吃午饭,民警坐在凳子上睡着之机,将脚上的脚镣螺丝松开,并从医院逃走,直至2013年12月20日15时20分左右,由龙岩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民警将其从西陂卫生院带回龙岩市看守所。二、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谢培根来找其,其给被告人一件黄色外套、一条绿色裤子、一双绿色鞋子,被告人换了衣服后跟其借手机,下午14时35分左右,被告人把手机、裤子、鞋子还给其,之后就再没有联系了。三、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9日上午其和林某一起带在押人员谢培根到龙岩市第二医院就诊。外出就诊时有给被告人谢培根戴械具,在案发当天11时左右,因为被告人谢培根挂吊瓶要进行静脉注射,手臂上扎针头不方便,就把手铐和脚镣铐在一起,把手铐的另一头铐在病床的栏杆上,后来被告人谢培根乘林某下楼吃饭,其吃了感冒药打瞌睡之机,将脚镣的螺丝松开后逃走。四、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9日其和蔡某一起押解在押人员谢培根到医院治疗,去的时候有给被告人谢培根戴一副手铐、一副脚镣,治疗当时因为他手在挂瓶不方便,就没有给他上手铐,将谢培根的一只脚铐着脚镣铐在床栏杆上。谢培根逃脱时其在一楼吃饭,不清楚谢培根是如何逃跑的。五、被告人谢培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2月19日上午其在龙岩市第二医院挂瓶,当时没有铐手铐,只有脚镣把脚锁在病床上,趁着看管干部睡觉,协警下楼买饭的时候,偷偷用左手把脚镣打开跑掉了。在龙门准备回看守所投案,结果在街上碰到警察被追赶。追赶过程中其被车撞了,就打电话给朋友,朋友劝其自首,后雇摩托车到老龙工找其父亲,其父亲就载他去找看守所的邱副所长和一个干部投案了。上述证据,经均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培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2399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培根在羁押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指控涉案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培根盗取失主王某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失主陈某甲金镶玉手链一条、银元二枚,失主王某明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仅有失主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前述指控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指控在被告人家中扣押的物品D﹠G牌手表一块,金色yatu牌手表一块,红色ASUS上网本一台,黑色直板中兴U880型手机一部,黑蓝色直板华为C5720型手机一部,黑色滑盖联想V707型手机一部,黑色直板三星W289型手机一部,黑色直板仿苹果iphone5型手机一部,黑色滑盖诺基亚E66型手机一部等物品均为赃物,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脱逃后经亲友规劝表示愿意投案,后由公安人员将其带回龙岩市看守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对其脱逃犯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培根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漳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中对被告人谢培根的假释裁定。二、被告人谢培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原犯抢劫罪、盗窃罪未执行完的刑期二年一个月零十二日,总和刑期八年十一个月零十二日,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三、责令被告人谢培根退赃款人民币2824元,分别归还失主李某隆人民币2124元,归还失主张某荣人民币700元。四、随案移送的物品(详见附表)经公告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陆人民陪审员 李 克 如人民陪审员 郭 静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宏(代)附刑法的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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