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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詹英与杨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英,杨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787号原告詹英,女,生于1972年1月26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詹代成,四川省仁寿县实禄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菊英,女,生于1974年1月4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英与被告杨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英撤回起诉。本案免交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