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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培红与被执行人刘文生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红,刘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李培红,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刘文生,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71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文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9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