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一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俊与刘竹林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刘竹林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521号原告李俊,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寇相毅,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竹林,滨南社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王磊,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刘竹林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竹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俊负担。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乔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