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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房胜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胜勇,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灵动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金华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张谯颖,张素霞,张茂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房胜勇。被执行人: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谯颖,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灵动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素霞,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金华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谯颖,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谯颖。被执行人:张素霞。被执行人:张茂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胜勇与被执行人合肥市皓天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灵动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金华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张谯颖、张素霞、张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24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茂森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某广场8套房产及一个储藏间。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