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兴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李有培与蒋德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西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有培;蒋德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兴民初字第24号 原告李有培,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西畴县。 被告蒋德友,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西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培与被告蒋德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有培以本案被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有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有培负担。 审判员 陈万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贾代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