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特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春东与被申请人江苏云飞机械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东,江苏云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特字第0004号申请人王春东,男,汉族,1976年7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柏玉潭,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云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宁淮东线西侧、神华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潘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秀梅、李佳,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春东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1、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150万元;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抵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王春东委托代理人柏玉潭到庭参加审查,被申请人江苏云飞机械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结束。经本院审查查明:潘云飞向申请人分别于2014年1月25日、2014年3月18日借款60万元和120万元,被申请人作为担保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4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60万元,潘云飞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201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自有设备(详见苏H8-0-2014-083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抵押登记设备清单)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淮安市金湖工商管理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取得了动产抵押登记书一份,登记债权数额为200万元。2015年1月8日,被申请人、申请人及潘云飞签订承诺书一份,约定:2015年1月11日前还款20万元、2015年1月31日前还款20万元、2015年1月31日后每月月底还款20万元,直至还完为止,如有一期未按时还款,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及潘云飞提前一次性还款。后被申请人未能按约还款,申请人索款无果,遂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及所设立的抵押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抵押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双方抵押登记的债务数额合计为200万元,故申请人有权对所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江苏云飞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王春东的机械设备(详见苏H8-0-2014-083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抵押登记设备清单)。二、申请人王春东对被申请人江苏云飞机械有限公司上述机械设备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柏忠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云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