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建平、胡建伟、胡建华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边支行,林建平,胡建伟,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边支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负责人黄文英,行长。被执行人林建平,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胡建伟,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胡建华,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林建平、胡建伟、胡建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4)涵民初字第37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建平、胡建伟、胡建华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