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竹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蒋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竹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199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9月9日由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6日被逮捕,2014年5月29日由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竹县看守所。辩护人叶本国,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遂于2014年11月11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竹检公诉撤诉(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 斌审 判 员 黄亚伟代理审判员 张国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