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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4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甄东东与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东东,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797号原告甄东东。被告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本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磊磊。委托代理人于欣狄。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东东与被告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李 珂人民陪审员  徐友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帅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