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小城子镇。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小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兴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