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行字第9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盈地(厦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盈地(厦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赵碧桃,厦门桃姐南苑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924-2号申请执行人盈地(厦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艳品,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碧桃,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桃姐南苑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碧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盈地(厦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碧桃、厦门桃姐南苑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2892元并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