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金玲、赵东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郝金玲,赵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学苑路与河东街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裴小波,董事长。被执行人郝金玲,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中银北大道吉祥巷六巷九号。被执行人赵东旭,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中银北大道吉祥巷六巷九号,系被告郝金玲丈夫。本院(2013)运盐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自行了结,申请人书面要求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运盐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任晓辉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