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淄博泉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淄博百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泉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百大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泉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309国道通力机电城东侧南180米。被执行人:淄博百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大钟街。申请执行人淄博泉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百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川商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7月02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285元,未执行债权528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川商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