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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初字第56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林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