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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日照中世经贸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南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马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中世经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南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马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商初字第23号原告:日照中世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277号航贸中心1号楼1单元1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守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家洋,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南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光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光绪,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凛,男。原告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南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马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5900元,原告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玉国审判员  韩文卓审判员  马德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