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勋与赵联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勋,赵联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173号原告:李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联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勋与被告赵联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勋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勋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李勋承担25元。审 判 长 毕智强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