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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永辉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果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辉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果春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1973号原告北京永辉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河(正发饲料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史现会,总经理。被告果春雷,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辉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果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辉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辉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果春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辉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厉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阮小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