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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指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赣悦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悦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指字第0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芦林工业区建业路。法定代表人张荣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赣悦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定南县老城镇中塅村。法定代表人钟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赣中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赣悦光伏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计人民币1118120.4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廖振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代理记员:黄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