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鹏举诉被告孙磊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举,孙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刘鹏举,男,生于1978年5月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孙磊,男,生于1980年6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举诉被告孙磊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