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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鹏举诉被告孙磊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举,孙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刘鹏举,男,生于1978年5月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孙磊,男,生于1980年6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举诉被告孙磊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锐 更多数据: